其實我個人認為M小姐拿一份是OK的,畢竟K先生是M小姐介紹的。但是其他人若是要分佣金則該有歸屬的分類法,而且不應該出現在佣金保障協定上面。因為其他人畢竟與本案皆無關連,若是原本他們談的案子有在進行,且有成交,那他們可就應得的部分談佣金分配。但是脫離他自己的案子之外呢,就應該與他無關,特別是他們根本都不知道有這個案子進行,也沒有幫上任何忙。這種發佣金的事不是跟殺頭一樣要株連九族,連七姑八姨都要拉進來。若是這樣算的話,各位讀者每天都可以坐在家裡享福了,因為你看過大蘇的部落格,你也算認識我,所以我有做生意你也可以分佣金。反之亦然,你有做生意也該分佣金給我。你會願意嗎?

 

所以各位大宗物資牽猴事業的朋友,懂了嗎?要分佣金就要做事,不是今天你轉個資料或是你幫朋友開車帶他去某家公司拜會就可以領錢的。

 

不過J先生以及M小姐我想應該有做人的道義,就是得包個紅包給大家說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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